非居民个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
3.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的汇算清缴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居民个人”,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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