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怎样注册

发布时间:2024-06-10 点击:271
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条件要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务;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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