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总公司不配合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6-11 点击:429
总公司不同意分公司怎么注销
分公司注销是需要总公司提供决议和总公司法人签字的。如果分公司需要注销是必须需要总公司统一的,如果总公司不同意,那么分公司是不可以进行注销的。
分公司注销需要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需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且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并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注销流程为:
1、办理分公司注销需要到分公司登记的工商部门进行办理。
2、需要带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书和指定代表的证明,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好有关内容。
3、同时办理分公司注销的文件均需要公司签署并盖章。
4、同时工商局要求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的,还要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盖上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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