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4年4月14日,n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开心人大药房”商标,其中粗体大号“开心人”三字在上,小号字体的“大药房”三字在下,该商标特别注明“大药房”文字放弃专用权。后该商标于2006年成功入选该省某杂志社颁发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
无独有偶,2004年4月29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的企业字号被z市工商局核准。2004年6月16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成立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006年7月5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在l街道正式开设小港分店。
2014年1月23日,n市开心人公司向法院起诉称,z市开心人大药房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在该店小港分店的店招及购物袋等上突出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开心人”文字的标识,侵害了n市开心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z市开心人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14)浙知终字第232号】。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用于标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n市开心人公司依法享有“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z市开心人大药房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亦享有相应的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均系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利人均得以合法行使,但不得超越各自的权利边界。
n市开心人公司主张z市开心人大药房将“开心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开心人”并非主观臆造词,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分效度着实较弱,且单凭由某杂志社编纂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称号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当时在国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z市开心人大药房将“开心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至于z市开心人大药房将“开心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导致会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侵害涉案商标权,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范畴。综上所述,z市开心人大药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属于正当行使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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