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20 点击:218
合伙企业个人退伙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它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它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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