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发布时间:2024-06-21 点击:182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那么,分公司注销后,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签约对方是分公司但是签约前已经被注销了,现在合同问题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由于分公司被注销,说明已经没有该合同主体了,这样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但签订合同后,你方已经履行合同,总公司也予以认可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总公司。
分公司已经被注销是否可以起诉维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
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
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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