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生活物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捐赠支出分为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和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两类,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实物)捐赠.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红十字会等国家认可的公益性组织)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金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或
库存商品(实物捐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转出)(实物捐赠)
企业公益性捐赠政策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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