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内容大家已经知道了伪造、擅自制造及销售该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事项,今天就跟随一起来继续看看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别以及民事程序与刑事、行政程序的交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别
“土人景观”商标侵权案涉及本项规定的内涵。
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008906号“土人景观”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园艺、庭院风景布置等。原告以公证保全的方式,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口“天上人间茶楼”四楼过道内的标牌进行了拍摄。所拍摄照片显示楼道上方横梁处从左至右标有(图案下方有字,字迹无法辨认)“土人景观 TURENSCAPE”字样;横梁前方楼道左侧有房门,并悬挂有某贸易有限公司标牌;横梁后方楼道左侧还有两间房门,但无标识。
法院指出,从《商标法》第52条第3项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规定来看,伪造、制造商标标识是指以某种方式将原材料加工为商标标识的行为,行为人往往将商标标识本身作为制造与销售的商品,而很明显的,在楼道内悬挂、张贴的一份涉案商标标识不属于制造、销售的范畴,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民事程序与刑事、行政程序的交织
本项行为实施者往往涉及侵权商品外包装的生产者,权利人先通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请求侦查机关启动犯罪行为的侦查,或者根据《商标法》第54条请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固定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证据之后再择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然后在犯罪行为的公诉或审判阶段与犯罪人之间达成高额民事赔偿协议以换取被害人谅解。即便未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行政查处或刑事追诉阶段形成的证据也能在民事侵权纠纷中使用,进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
如下案件就涉及民事和刑事程序的交叉。2007年至2011年1月6日期间,被告在无任何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的情况下,陆续承接了古井贡酒等酒盒外包装的印刷业务,并在苍南县金乡镇河头村149号印刷,2011年1月6日,苍南县公安局在金乡镇河头村146号、149号查获大量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包括古井贡酒包装酒盒800只。2011年12月14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承接古井贡酒包装酒盒印刷业务的事实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经庭审比对,被告在被查获的古井贡酒包装酒盒正面印制了第4900195号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第49001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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