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原理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5-04-20 点击:65
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是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的,不然在注册的时候是无法顺利进行办理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小编对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原理与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原理与分析3.2 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显然就是他人在先商标权对在后注册申请的限制,构成了在后申请的在先权利。孔祥俊先生认为∶"在先注册商标权无疑属于在先权利,只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已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专门规定即可,无须在适用《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采取类似于物权法上一物一权原则的一商标一商标权原则,不允许同样商标的存在。因此,在先商标权当然会构成在后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会阻止在后商标的注册。不过和其他在先权利不同的是,对于在先商标权,商标局可以主动审查并用以阻止在后商标的注册,而无须在先商标权人提出异议,因为这就是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本身固有的功能。当然,在先商标权人可以以其在先商标权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异议。同时,当商标局因审查疏忽或者审查制度的固有缺陷而未能审查出在先商标而授予在后商标权时,在先商标权人也可以以其在先商标权请求宣告在后商标注册无效。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是不予以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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