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创立前期股权分配是不对不面临的问题,如果在公司注册创立初期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为今后的创业失败埋下隐患。
股东持有股份数额多数情况下是与表决权一致的,但是可能因表决事项、利益关系、所承担的责任是一致的,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是平均分配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事项的表决上一旦遇见分歧时则无法明确的选择出主导方的。
1、持股比例超过90%,公司内具有绝对多数表决权,权力范围如下:
1) 召集股东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条件下着急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2)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 选人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4) 决定公司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包括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股东利益时,想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 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
7) 否决其他股东要求招考临时股东会决议提议,其他股东不可以自行召集和注册股东会;
8) 限制其他股东改签至解散公司诉讼;
2、持股比例超过67%但不超过90%,公司内具有绝对多数表决权,权利范围如下:
1) 召集股东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条件下召集和注册临时股东会;
2)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 选任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4) 决定公司股东的各项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包含公司管理架构、经营方式、投资及分配方式等大部分公司事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 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
3、持股比例超过50%但不超过67%,公司内具有绝对多数表决权,权利范围如下:
1) 召集股东会议,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条件下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2)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 选任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4) 决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包括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不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空难且严重影响股东利益时,想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 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
4、持股比例超过34%但不超过50%,公司内具有绝对多数表决权,权利范围如下:
1) 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 否决多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影响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4) 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是情况具体而定;
5、持股比例超过10%但不超过34%,公司内具有绝对多数表决权,权利范围如下
1) 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3) 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只玩转让股份,是情况具体而定;
6、任意份额但不超过10%,公司内具有绝对多数表决权,权利范围如下
1) 参加股东会及表决;
2) 强制要求公司回收股份诉讼;
3) 公司高管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诉讼;
4) 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诉讼;
5) 股东知情权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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