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5-05-03 点击:6
伴随着出口业务的增长和国内业务的饱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同时国家也大力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和管理,下面小编来和大家介绍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和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信息传输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面承说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中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期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2.进出口报关申报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注总中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请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接(申报单》与《中华人民其和国海关进()口物报关单》有同等法种效力。
3.进口商品消费者的核实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门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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