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权的其他民事救济,商标法上通常还有一些其他对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救济方法,常见的有制止进一步侵权的销毁侵权物品和工具,弥补商标权人无形损害的消除影响等,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尽管商标权属于财产权,但消除影响能够适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救济。不过,从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来看,使用消除影响的并不多见,《商标法》上明确规定消除影响的就更加少见。台湾地区"商标法"第64条规定;"商标权人得请求由侵害商标权者负担费用,将侵害商标权情事之判决书内容全部或一部登载新闻纸。"这就是关于消除影响的规定。美国《兰哈姆法》并未规定消除影响,但自 1969 年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时会要求进行欺诈性广告的当事人不仅停止侵权,而且要散发新的广告以纠正消费者所留的最初误导宣传的印象。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这种消除影响的做法在1977年的 Warner-Lambert Co.v.F.T.C.案①中被质疑,但最终获得法院认可。
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消除影响的救济,但是《民法通则》第 118 条和第134条均规定了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商标纠纷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消除影响是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之一。值得指出的是,消除影响的民事救济措施不同于赔礼道歉的民事救济措施,《北京高院解答》正确地指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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