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对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11 点击:4
商标注册完成后,如果出现侵害他人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是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并且有关部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自行注销一年内,对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具体新商标法是如何进入管理规定的,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关于对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新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本条规定了对有关注册商标,商标局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核准。本次修改《商标法》,对撤销注册商标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条文解读
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依法依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
按照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本条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考虑。当一些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或被宣告自始无效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者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注册的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
本条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商标局可以核准该类商标注册申请。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如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则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身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故而市场上应当不会有带这种商标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会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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