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在实际情况中常有发生,并且种类也有很多种,接下来小编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三种,即善意销售、时效抗辩和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法侵犯商标权的其他抗辩事由之善意销售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善意销售抗辩。这里需要指出的有两点:一是这种抗辩只能针对损害赔偿的侵权主张提起,而不能针对停止侵害的侵权主张而提起,也就是说即便是符合该款规定的抗辩理由,被指控侵权的人也只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免于停止侵权的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人要停止继续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二是这种抗辩是有一定条件的,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人必须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的规定,这里所谓"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包括:(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商标法侵犯商标权的其他抗辩事由之时效抗辩
时效抗辩在一般民事诉讼中都可以提起,在侵犯商标权诉讼中当然也可以提起。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这应该是对《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解释,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商标纠纷解释》对《民法通则》该条的解释是有所扩大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商标纠纷解释》的该项规定事实上是排除了停止侵害请求权对《民法通则》第135条的适用,本书赞同这种做法,因为如果停止侵害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将产生变态的商标权。因为停止侵害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会导致商标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动,但商标权人却无法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空洞的商标权。
商标法侵犯商标权的其他抗辩事由之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即为原告为实际使用抗辩,该规定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新增的,是规范商标申请、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措施之一。尽管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但注册的目的是使用,因此,《商标法》规定了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但商标的撤销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程序拖沓,花费时间很长。因此,2013年《商标法》在规定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未实际使用的抗辩,有利于促进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也有助于涉及未实际使用商标的商标纠纷的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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