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16 点击:4
我们都知道对于各类资质许可证、牌照等证件都是有有效期的,对于法律法规、文件等规范的实施也是有时间规定的。对于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即是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每一个法律法规颁布实施都会明确生效时间,在取消、取缔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也会确定相应的时间,接下来小编来和大家聊聊商标法在时间效力上的相关规定。
新商标法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据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对《商标法》进行修改: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修改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本法的时间效力
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自本法于1983年3月1日施行起予以废止。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凡与本法的修改决定抵触的,应于本法的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
3.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本法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以修改决定的形式进行修改的法律,不改变该法的施行日期。因此,虽然经过三次修改,但商标法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仍为1983年3月1日。但针对三个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在修改决定内容中有具体规定,即三个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分别是1993年7月1日、2001年12月1日和201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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