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0 点击:4
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如果高层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的时候,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也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司法对于这种事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形下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包括本法第147、148条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相辟偿责任。需注意的是,行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公司,在公司不行使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行使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主体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如何提出要求,由哪些人提出要求,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便于这一规定的落实,确保股东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公司章程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洋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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