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地理标志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4 点击:6
在商标注册的时候,是需要对商标的logo、名称等有一个设计的,这样在商标局审理的就能顺利很多的,不然就麻烦了。下面就让小编对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地理标志权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他人的地理标志权的规定3.4 他人的地理标志权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就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抢注他人的地理标志的规定。但从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用语来看,该条难以体现出对他人在先的地理标志权保护的意思,而是以禁止误导为主。这也许是《商标审理标准》未涉及地理标志的根本原因。不过,从世界各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地理标志权显然构成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不得抢注的。另外,从《商标法》第16条的用语来看,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主动予以审查并禁止他人商标的注册。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他人的地理标志权规定还是比较多的,所以大家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就一定要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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