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近几年,商标侵权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做出了规定。今天小编主要来和大家介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以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侵权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希望帮助大家了解更多商标侵权知识。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1982年《商标法》尚没有关于此项行为的规定,在1993年修订《商标法》时,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近年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刑法》第127条关于假冒商标罪的规定作适当修改。
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建议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01年第二次修订时,《商标法》将该项行为修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范围有所扩大,不再限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同时,由于该条规定的内容的扩大,对于那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却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人,《商标法》第56 条第3 款特别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除个别文字外,2001年《商标法》的这些规定几乎未做修改。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 条规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包括:(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本质上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预备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预备行为要视这些标识的最终用途而定,即如果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而被运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则运用行为本身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行为或者销售行为就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预备行为;如果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最终并没有未经许可而运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而是运用在如前文所述的商标标识欣赏方面,则这种运用行为就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而伪造、擅自制造行为或者销售行为就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预备行为,当然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相反,即便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只要在运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时是经过了商标权人的同意,则根本就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从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就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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