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地理标志产品及其专用标志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6-03 点击:3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地理标志产品及其专用标志的认定,我国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部门和法院都有权对地理标志做出认定,对相关违法或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质监部门对地理标志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核和注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违法使用行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列举的违法使用行为有: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便用习支用小心大用车的立完式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
(二)工商及司法部门对地理标志的认定
在商标法已经对地理标志作出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有权在商标申请注册及后续程序中依法认定相关标志是否属于地理标志。但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通过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这些程序中,地理标志往往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基于保护地理标志的需要。也有权对地理标志进行认定,如法院认为:“Margaux”已经构成标示葡萄酒来源干法国特定地区,且其葡萄酒商品的特定质量等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即《商标法》第16条所指的应予保护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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