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条解读:公司的界定及责任承担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及责任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
一、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由法人地位决定的,其内容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其意义为:实现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公司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股东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外情形有: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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