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和计算有哪些?损害赔偿额的范围与计算是适用损害赔偿责任中最重要的实际问题,它不仅关涉受害人损害的弥补,更是侵犯商标权责任的重要调控机制,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和确定的方法会极大地影响侵犯商标权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当事人行为选择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以美国知识产权法为例,在美国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年代,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曾经是按照侵权产品的全部价值计算的,即使是一辆汽车上仅仅有一块车窗玻璃是侵权产品,也将按照该辆汽车的整车的价值来计算损害赔偿额,这导致美国专利保护强度非常之强,专利损害赔偿动辄数亿美元,专利律师仅靠一个专利案件收入上亿美元的事例屡见不鲜。这种做法固然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激励,但这种向专利权人的过度倾斜也产生了严重的负效应,严重地鼓励了专利渔翁、专利讹诈等现象,混乱了经济秩序。加之专利申请激增、专利质量降低的推波助澜,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这大概也是美国进行专利改革的重要动因之一。美国《2007 专利改革法案》曾大幅度修改其第284 条以限制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提出分配计算法(Apportionment)来计算损害赔偿金,将专利权人的权益仅仅限于"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即不将侵权的专利产品的全部市场价值作为赔偿金基础,而仅对该产品中被侵权的专利的部分计算赔偿额。当然,由于这一方案对美国国家利益不利,该法案的此项修改最终并未成功。但却明显影响了美国专利实践,尽管法院仍然坚持传统的按照侵权产品价值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但却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如 2009 年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在 Lucent v. Gateway案中就否定了按照Outlok 软件的全部销售额计算的高达5.61亿美元的赔偿金。
在商标法中,世界各国均允许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但是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却各不相同。美国大概是损害赔偿范围最宽的国家,其《兰哈姆法》第35条规定,原告有权获得的损害赔偿包括(a)项规定的普通损害赔偿:被告的收益、原告蒙受的损害和诉讼费。请注意,其法律规定的是"和",这就意味着原告有可能共同获得这三项赔偿;(b)规定的三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c)项规定的法定赔偿额。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面由法官进行估量,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日本商标法和我国类似,其《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基本上是侵害者的获益和受害者的受损两种计算方法,且两种赔偿不能同时适用。同时,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可以考虑侵权人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减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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