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29 点击:8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股份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以下六项条件:
(一)发起人匹配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发起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股本达到最低法定资本限额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是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如最低金额需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该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公司数量的35%。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目合法法律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成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要求的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持有的每一个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几种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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