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发布时间:2025-09-10 点击:10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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