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人类现代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公司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效的促进了人类财富的增加。公司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设立、经营、清算公司的股东也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那么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哪些,什么情况下股东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
一、出资不到位;
二、虚假出资;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九、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一、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未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公司因故未设立,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上述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的按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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