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集体决定用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
现在的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而作为公司的股东,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股东没有随意挪用资金的权利,这种行为是违反的。那么,股东集体决定用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
股东集体决定用款不构成挪用资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变更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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