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风,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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