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5-10-07 点击:13
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那么合伙企业清算方式又是怎么样的呢?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
(1)变卖企业资产,分别制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确认清算损益,处理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偿债权债务);
(4)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资产进行合理分配。
二、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呢?
一般情况下,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应该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所得出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后,仍然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伙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抵偿债务吗?
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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