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公司设立的条件
1、普通合伙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最高限额未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的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即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的;
4、以及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之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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