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有:
(一)代持协议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外部转让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三)股权转让代持协议的其他无效情形。
三、股权代持协议需要公证吗
股权代持协议不是必须公证,法律无强制规定。股权代持协议一般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效;但有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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