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谓会计不完善,是指增值税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不能正确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批发、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主要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每年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占年度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2、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其他个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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