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面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等各类公共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其主体是由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合并设立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服务机构。
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主要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公共人才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行业所属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由人社部门以外的其他行业部门举办的面向本行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指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职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公司性质的机构。
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由民间经营、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外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港、澳、台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港、澳、台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机构年底在册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包含派遣和外包人员。
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学历为高中以及下的人员的数量。
大专及本科学历从业人员: 指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的人员数量。
硕士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 指从业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
取得职业资格从业人员: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人员: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专业职称的从业人员数量。
设立固定招聘场所: 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从事招聘等服务的固定交流场所数量。
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 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网站数量。
注册资本: 指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总资产: 指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总资产。
全年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此项收入应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业务收入)。
代收代付部分: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中属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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