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4-04-09 点击:247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此时董事会、监事会尚未选举出来。
首次会议结束,该条规定即不能再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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