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4% 一票否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该规定明确了一类公司股东权利,当股东持有股份达到34%时,即拥有了对七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否决权。如果有人想要进行以上操作,那么持股34%以上的股东,即拥有一票否决权。很多企业在创业之初都是兄弟姐妹、亲戚朋友之间共同出资创立,在确定持股比例时往往想着一碗水端平,但其实是犯了现代企业大忌。
二、51% 经营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其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该规定明确提出了一个公司经营中的重要概念,控股股东。公司法认为只要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种股东,就可以称之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仅对七大事项无独立决策权,但除了对七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之外,对公司日常经营中,依公司章程规定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之事项拥有独立决策权。
三、67% 绝对控制权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当一个股东持有公司67%股份时,即拥有了通过所有提案(包括七大事项)的绝对控制权,实现对公司的完美控制。
四、25% 外资待遇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18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也就是说只有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20% 会计核算法变更线
这不是一个权利,但的确对股东影响较大,仅做以提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七、九条之规定,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通常会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投资方只要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会被要求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即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
以华谊创星(833568)为例,其新三板挂牌之前曾投资易茗尚品(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时的持股比例是19.6%,因此该笔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华谊创星新三板挂牌时,对易茗尚品持股比例达到20%,那么就视为对易茗尚品产生重大影响,则易茗尚品每年的盈亏分红、华谊创星转让易茗尚品股份、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减持股份等,都会对华谊创星合并报表中的利润一栏产生影响,那么就要变更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六、10% 临时股东会召开权和申请解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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