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有:
( 1 )忠实义务,即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
除外条款为:董事须及时披露其在该交易中的利益性质或经过公司有权机关的批准。
( 2 )善意管理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
( 3 )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担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合伙人,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业机会,配偶及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离任后违反与公司之间的竟业禁止的约定。董事若违反,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
董事承担过失责任,当公司或股东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人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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