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这三类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三类企业的员工,按工资薪金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三类企业的企业主或合伙人按经营所得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三类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企业主/普通合伙人,企业主/普通合伙人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不征企业所得税。
交个人所得税,交企业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
此类情况存在于法人企业,即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东有自然人存在。
第一道税是个税,是指员工按工资薪金申报和缴纳。员工的工资薪金是企业的重要运营成本之一。
第二道税是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收入扣除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运营费用等,若有余,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还有优惠税率。
第三道税也是个税,不过是针对自然人股东征收的,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
如果企业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会(大会)决议通过对股东分红,此时自然人股东才会涉及分红的个税缴纳,如果股东会决议不分,那么则不需要缴纳该税。
如果某自然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员工,则可能涉及上述三道所得税。
如此设计的原因,个人认为主要有两个:
一、征税
财政来源主要是税收,税法的目的就是征税。税来自于民,还之于民。
二、调节收入
或者是以调节收入的名义征税。第一道所得税是调整工资薪金的收入,利用了7级税率进行调节;第三道税,是对自然人投资所得的收入再次调节。
上述对经营所得的个税征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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