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人和监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发布时间:2024-04-24 点击:216
一.法定代表人:
误区:法定代表人是“人”,法人是“企业”;
所以:法人≠法定代表人。
只不过大家约定俗成地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但是概念不一样,这一点很容易混淆。
产生方式: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定义: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
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风险:法人不一定是股东或者董事,有些企业往往会安排一个“傀儡法人”,这种法人不占股,所以没有公司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只在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事
产生方式: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不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可以由股东会选任一人担任监事。
职责:监督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担任,通常由股东或者员工代表担任。
风险:很多小微企业经常随便拉一个人来当公司的监事,也不占股份,这种企业后期如果经营异常或者出现税务等问题,会对监事名下的其他公司产生关联影响,所以不能随便给别人公司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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