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哪些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谁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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