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汇算清缴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应由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汇算清缴对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以及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等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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