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条解读:营业执照
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业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营业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三、拓展延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是一律无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认定公司股权转让时的价格怎么确定?股权转让后资本公积的处理有哪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注册公司需要多久商标第四大类包含哪些,商标第四大类明细上海注册展览展示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上海注册公司名字该怎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