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民办培训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5-06 点击:362
上海办理民办培训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要求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三)教学管理人员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同时配备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安全管理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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