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涉及到经营所得的群体,包括两类: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个人投资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两类群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不一样,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适用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一、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凡是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总额-费用总额-税金总额-损失总额-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个人综合所得-法定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捐赠支出扣除。
1.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这个其他收入又包括:资产溢价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成本: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 费用: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除外(不得重复计入)。
4.税金: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5. 损失: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6. 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三)收入支出政策临界点的把握: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2)个人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个体工商户使用或消费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扣除。
6.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到项目计税。
8.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政策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主要精神: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2. 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征税办法的核定原则: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税收优惠的享受原则: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查账征收方法投资者应纳税额计算
1. 经营所得的计算:查账征收方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计算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口径基本一样。
2.投资者应纳税额计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款=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税款
(5)费用扣除的选择: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税前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
(三)核定征收时投资者应纳税额计算
1.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3.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不能扣除的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四)政策把握界限: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4.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
7.创业合伙人经营所得扣除政策:
(1)根据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个人合伙人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根据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3)根据财税〔2019〕8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如果被转让项目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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