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
(一)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二)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在适用要件(二)时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要件(四)“原有范围”的理解,应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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