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条司法解读:【公司名称】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一、公司名称即公司名字,是公司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
二、公司名称是公司从事商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是一种不具有人身权性质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且与公司分离。
三、公司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公司名称的排他效力及受到侵害时具有救济效力。
四、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五、公司名称使用的文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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