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凭借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吗
可以。
【案例简介】
自然人甲通过向其他股东借款,于2007年7月4日将52万元存入c公司账号,并与自然人乙、a公司、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c公司。2008年12月1日及12月5日,甲与c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一百元的价格转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c公司以人民币一百元的价格受让涉案专利专利权;且甲将本项专利权按“专利权转让协议”转让给c公司,以此作为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构成公司的技术方并赎回其他股东以借款形式代为垫付的货币投资。现甲与c公司对于甲是以现金向c公司出资还是以涉案专利权出资及涉案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31号】。
【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是可以凭借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
本案中,结合《转让协议》及《补充文件》所记载的全部内容分析,甲在c公司注册成立之初,系以技术进行入资,获得公司相应股份比例,甲所持有股份的认缴额由其他股东进行垫付,由此甲所持有涉案专利的实际对价系获得c公司相应的持股比例。因此,甲应当配合c公司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c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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