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权的权利。
(4)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
(5)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7)新股认购优先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10)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1)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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